为促进市招商局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、考核和监督工作,结合我局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招商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科室和下属单位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”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、法规。
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: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、行政处分。
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,应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相结合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。
第五条 机关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:
(一)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;
(二)公开内容不真实、弄虚作假的;
(三)对投诉人、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;
(四)违反法律、法规,泄露国家秘密的;
(五)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。
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实行行政问责:
(一)情节轻微、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。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,对处、科(室)或局下属单位提出批评;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处、科(室)或局下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,对情节特别严重的,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法依纪给予处理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宝鸡市招商局
2021年5月17日
为促进市招商局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、考核和监督工作,结合我局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招商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科室和下属单位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”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、法规。
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: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、行政处分。
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,应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相结合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。
第五条 机关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:
(一)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;
(二)公开内容不真实、弄虚作假的;
(三)对投诉人、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;
(四)违反法律、法规,泄露国家秘密的;
(五)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。
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实行行政问责:
(一)情节轻微、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。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,对处、科(室)或局下属单位提出批评;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处、科(室)或局下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,对情节特别严重的,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法依纪给予处理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宝鸡市招商局
2021年5月17日